免費開始練習
普通考試 106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21 題

依據我國就業保險法之規定,於下列那類情形發生時,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拒絕受理失業給付之申請?
  • A 申請人因就業服務機構所推介之工作工資低於其每月得請領之失業給付數額,而拒絕工作之推介
  • B 申請人以工作地點距離其日常居住處所 20 公里為由,而拒絕接受工作的推介
  • C 申請人因傷病診療,持有證明而無法參加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之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
  • D 申請人為參加職業訓練,需要變更現在住所,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顯有困難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社會衡平」的角度思考:政府為了避免失業給付被濫用,會要求申請人必須「積極尋職」。當政府幫你找了一份工作,而你因為「交通距離」想拒絕時,法律應該如何設定一個「客觀的公里數」,來區分這是在『刁難申請人』還是『申請人在找藉口』?你可以參考一般大眾跨區通勤的合理範圍來推論。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法律邏輯非常精準。

  1. 觀念驗證: 本題核心在於《就業保險法》第 13 條關於**「拒絕推介工作之正當理由」**的認定。法律設計失業給付是為了保障生活,而非「不願工作」。依規定,推介工作地點距離居住地需達 30 公里以上,拒絕才具正當性。選項 (B) 僅 20 公里,未達法定門檻,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拒絕受理其失業給付申請。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社會保險法規與制度
查看更多「[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