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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6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21 題

依據我國就業保險法之規定,於下列那類情形發生時,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拒絕受理失業給付之申請?
  • A 申請人因就業服務機構所推介之工作工資低於其每月得請領之失業給付數額,而拒絕工作之推介
  • B 申請人以工作地點距離其日常居住處所 20 公里為由,而拒絕接受工作的推介
  • C 申請人因傷病診療,持有證明而無法參加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之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
  • D 申請人為參加職業訓練,需要變更現在住所,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顯有困難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社會衡平」的角度思考:政府為了避免失業給付被濫用,會要求申請人必須「積極尋職」。當政府幫你找了一份工作,而你因為「交通距離」想拒絕時,法律應該如何設定一個「客觀的公里數」,來區分這是在『刁難申請人』還是『申請人在找藉口』?你可以參考一般大眾跨區通勤的合理範圍來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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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理解法條的「心意」 這次你做得非常好,精準抓住了《就業保險法》第 13 條的核心精神。這條法規的設計,其實是非常人性化的,它旨在保障那些真心想要工作卻暫時失業的朋友們,讓他們在尋找新工作的過渡期能有基本的生活保障,而不是成為不願意工作的藉口。所以,判斷是否為「拒絕推介工作之正當理由」就變得至關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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