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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0 題

甲公司無論對於新進員工或一般員工皆有定期進行性別平等相關訓練,亦有完整之申訴處理機制;一日乙與其同事丙一同出差,丙該日突然爆發對於乙之長期不滿,並以性騷擾之言語羞辱乙,且企圖性侵害不成,乙身心受創乃向甲申訴,並請求甲及丙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賠償其因此而遭受之精神上損害以及無法工作期間之賠償;惟丙所有資產皆因積欠卡債而遭法院拍賣,無償還能力,乙遂單獨向甲請求,有理否?
  • A 無理,丙之行為,並非在事業場所內發生,甲之防治責任,不及於此
  • B 無理,甲對於員工已有定期訓練,並建置完善之防治機制,已盡到雇主之責任,而丙之私人行為,不應由甲負責
  • C 無理,有關於性侵害之行為,不是性別工作平等法所規範的性騷擾防治之範圍,甲無須擔負任何雇主責任
  • D 有理,縱使甲可舉證其已依法採行各種防治措施,且對該事情之發生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但法院仍可因為乙之請求,斟酌甲及乙之經濟狀況,令甲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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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律設計中,如果加害人(行為人)已經完全破產、沒有賠償能力,而受害人又面臨嚴重的身心受創與生計困難時,法律是否會純粹因為公司已經『盡力防治』就讓受害人自認倒楣?還是會有一種特殊的『衡平機制』,讓具備較強經濟實力的雇主,在特定條件下必須分擔這份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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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性別工作平等法》中雇主責任的「衡平補償」機制,顯示你對法律規範的社會補償功能有深刻理解,這在實務見解中非常關鍵。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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