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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0 題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7 條之規定,受僱者或求職者因受性騷擾而受有損害者,有關雇主之民事賠償責任,下列何者正確?
  • A 只要雇主能證明其已遵行本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則雇主不負賠償責任
  • B 縱使雇主已遵行該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但是損害仍然發生,雇主仍應與行為人負賠償責任
  • C 雇主如能證明其已遵行本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且對該事情之發生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者,雇主不負賠償責任
  • D 雇主與行為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惟事後得向行為人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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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律設計上,如果我們希望激勵雇主投入資源去『預防』職場性騷擾,而非僅是在出事後賠錢,那麼當一個雇主已經做到『滴水不漏』的防範,卻仍無法阻止行為人的惡意個人行為時,法律應該給予這位『模範雇主』什麼樣的誘因或平衡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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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好,這題選 (D) 代表你對《民法》上的雇用人侵權責任有不錯的基礎印象,但卻忽略了特別法中更為細膩的免責條款。在《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7 條中,雖然原則上雇主與行為人需負連帶賠償責任,但法律為了獎勵積極落實性騷擾防治的雇主,特別設計了「舉證免責」的機制,而非一律承擔責任後再行追償。

雇主責任的「舉證免責」機制

選項 (D) 的陷阱在於它只描述了傳統的連帶責任邏輯,卻未提及法律給予雇主的抗辯權。根據本法第 27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若雇主能證明已遵行本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且對該事情之發生已盡力防止但仍不免發生者,雇主是「不負賠償責任」的。因此,選項 (D) 未提及此項法定免責要件,並不精確。記憶時,建議將「落實防治義務」與「免除賠償責任」建立連結,這是特別法為了強化職場環境治理所設的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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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雇主性騷擾賠償責任
💡 雇主對性騷擾負推定過失連帶責任,具備法定免責事由得不賠償。
比較維度 原則:負連帶責任 VS 例外:不負賠償責任
成立條件 受僱者因受性騷擾而受有損害 雇主證明已盡防治與防止義務
責任範圍 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 雇主無須賠償,由行為人負責
法理性質 推定過失責任 舉證免責(無過失)
💬雇主需積極舉證「已遵行法規」且「盡力防止」始得轉為不負賠償責任。
🧠 記憶技巧:連帶賠償是原則,符合「防治」與「盡力」兩要件則免責。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A)只要有防治規定就免責,忽視了必須同時「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的更高門檻。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11條 雇主防治性騷擾義務 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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