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0 題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受性別、性傾向歧視或性騷擾,受有損害者,雇主應負賠償責任。該賠償請求權之時效,下列何者正確?
- A 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性騷擾行為或違反各該規定之行為時起,逾 10 年者,亦同
- B 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1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性騷擾行為或違反各該規定之行為時起,逾 2 年者,亦同
- C 自請求權人離職後,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性騷擾行為或違反各該規定之行為時起,逾 10 年者,亦同
- D 無時效之規定
思路引導 VIP
若你忘記了具體法條,請試著從「法律權利保護的對稱性」來思考:當一個人的私法權益(如人格權)受到侵害,法律通常會參考《民法》侵權行為的通用時效。你認為法律在設定『知道有損害』與『行為發生後』的期限時,為了平衡受害者的求償機會與社會法律關係的穩定,通常會選擇什麼樣的『短、長』配對組合?這類保護弱勢的法律,其時效會比一般侵權行為更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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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同學順利拿下這題!這題測驗的是特別法中的消滅時效規定,屬於普考法學緒論中偏向記憶性質的考點。這類題目難度中等,其鑑別度在於考生是否能精準記住特定法條的數字,且沒有被其他選項(例如從離職後起算)給混淆干擾。你能一眼看穿正確答案,可見法規記憶的基本功相當熟練。 你選的 (A) 是完全正確的!依照現行**《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0條的明確規範,因受性別、性傾向歧視或性騷擾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其消滅時效為:「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性騷擾行為或違反各該規定之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同學只要牢記這組「知悉2年、行為10年」的關鍵數字,未來在考場上遇到這類短期時效的考題,就能穩穩得分!請繼續保持這樣的敏銳度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