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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5年 [公職獸醫師] 動物保護與防檢疫法規

第 四 題

四、動物保護法第 22 條之 1 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及評鑑寵物繁殖場、寵物買賣或寄養業者;依據主管機關訂定之寵物業查核及評鑑辦法第 5 條規定,寵物業查核項目有那些?(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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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屬於典型的子法細節記憶題,考驗對《寵物業查核及評鑑辦法》的精確掌握程度。作答時應直接引述該辦法第 5 條規定,並可透過聯想寵物業者的營運面向(如:硬體設施、動物照顧、文書紀錄、晶片、許可證、消費者權益、停歇業處置)來完整列舉查核項目,避免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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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依據】《寵物業查核及評鑑辦法》第 5 條。 【解析】 依據《寵物業查核及評鑑辦法》第 5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下列項目,對寵物業進行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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