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08年
[公職獸醫師] 動物保護與防檢疫法規
第 四 題
四、依動物保護法第 32 條規定,那些情事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逕行沒入飼主之動物?(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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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逕行沒入飼主之動物」的考題,應直覺聯想《動物保護法》中針對「情節重大之動物虐待、棄養、延誤醫療及危害公共安全」等剝奪飼主所有權的法定事由。答題時務必精準對應相關母法條次(第5、6、7、11條),並明確區分「直接沒入」(如致重傷、死亡、棄養)與「限期改善未果後沒入」(如不當飼養、未給予必要醫療)的構成要件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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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動物保護法》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逕行沒入飼主之動物: (1)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不當飼養),使其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2) 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飼主棄養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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