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05年
[航海技術] 航港法規
第 四 題
四、試說明商港法對船舶於商港區域外因海難或其他意外事故致擱淺、沉沒而必須限期打撈、移除船舶及所裝載貨物至指定之區域之相關規定與程序。(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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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商港法》跨條文的整合能力與法規熟悉度。看到「商港區域外」,應立即聯想到《商港法》第53條至第55條等相關規定(注意第17條實為優先指定船席之規定,不可誤用準用);接著將核心轉向各實際處置條文,依序依「防險義務」、「限期打撈移除至指定區域」、「代履行與費用保全」、「拍賣與提存處理」分點層次論述,展現對法條程序流的精確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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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船舶於「商港區域外」發生海難致擱淺或沉沒,若有危害商港安全或妨礙船舶進出港之虞時,依《商港法》第53條至第55條等相關規定處理商港區域外海難事故之程序。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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