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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2年 [航海技術] 航港法規

第 二 題

二、引水法第32條規定:「引水人應招登船執行領航業務時,仍須尊重船長之指揮權」。請以引水作業時如發生船舶碰撞,就碰撞責任主體之辨識,申論本條文意旨。(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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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在於「引水人與船長之權責劃分」及其對「海事侵權責任歸屬」的影響。解題時應先點出引水人的「技術顧問」地位與船長的「最終指揮權」,進而結合海商法推導出對外的碰撞責任仍由船舶所有人承擔,最後再補充內部求償關係,層次分明地展現法條的實務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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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船舶於引水人領航期間發生碰撞時,引水法第32條所揭示之「船長保留指揮權」對外部損害賠償責任主體及內部求償主體辨識之影響。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主體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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