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08年
[航海技術] 航港法規
第 二 題
依船舶登記法第 3 條之規定,船舶所有權之保存、設定、移轉、變更、限制、處分或消滅,均應登記。船舶是動產為何採行登記制度?請申論。(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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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先點出船舶在民法上雖屬「動產」,但在海商法與航港法規體系中卻賦予其「擬制不動產(準不動產)」的地位。論述重點應從「船舶的物理與經濟特性(造價高昂、需設定抵押融資)」、「航業運作需求(跨國移動、交易安全)」以及「公法管理目的(賦予國籍、確立管轄權)」三個層次,層層推導為何需捨棄動產的交付原則,改採不動產的登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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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依民法規定,船舶性質上雖屬「動產」,但因其具有造價龐大、涉外性強及風險極高之特殊性,若僅以動產之「占有」與「交付」作為權利變動之公示方法,將不足以保障交易安全。故我國《船舶法》、《海商法》及《船舶登記法》將船舶「擬制為不動產」(即準不動產),對其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之變動採行登記制度。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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