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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4年 [航運行政] 航港法規

第 三 題

三、試申論船員僱傭契約書面要式與需經主管機關備查之必要性。(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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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立刻聯想《船員法》第12條關於僱傭契約的規定。答題時須從「海上勞動的特殊性」出發,分開論述「書面要式」對私法權利保障的功能(防範糾紛、舉證),以及「主管機關備查」對公法行政監督的作用(審查適法性、保障弱勢),並可適度引入國際公約(如MLC)的精神以增加論述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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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依據《船員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僱用人僱用船員,應簽訂書面僱傭契約,於簽訂後,應報請航政機關備查。」此規定課予船員僱傭契約「書面要式」及「行政機關備查」雙重義務,其核心目的在於因應海上勞動環境的特殊性,藉由私權明確化與公權力介入,以保障弱勢船員之勞動權益。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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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員僱傭契約要式性
💡 透過書面要式明確私權,結合行政備查落實公法監督。
比較維度 書面要式 (私法面向) VS 行政備查 (公法面向)
法律性質 契約成立之法定形式 行政程序法之監督
核心目的 明確化勞資私權義務 確保不違背強制規定
保障手段 提供爭議時證據保全 引導公權力介入監督
💬兩者相輔相成,共同構築船員勞動權益的完整保護網。
🧠 記憶技巧:書面定私權,備查保公權;對內定爭議,對外符國際。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備查」具備檢視強制規定(如最低工資、工時)的實質監督功能,或漏論 MLC 國際接軌之必要性。
船員法第 13 條應載事項 海事勞工公約 (MLC) 船員勞動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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