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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05年 [會計] 審計學概要

第 二 題

📖 題組:
一、依據我國審計準則公報第 1 號「一般公認審計準則總綱」第 5 條之規定,運用檢查、觀察、函證、分析及比較等方法,以獲得足夠及適切之證據,俾對所查核財務報表表示意見時有合理之依據。請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若查核應收帳款實施積極式函證,但未收到回函時,查核人員應採之替代程序為何?(1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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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應收帳款積極式函證未獲回覆時,查核人員必須執行替代程序以取得有關存在、權利與義務及評價等聲明的證據。思考期後收款測試及檢查原始憑證兩大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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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針對未收到回函之應收帳款積極式函證,查核人員應執行替代程序,以取得該帳款存在、權利等相關聲明之查核證據: 【論述】 一、期後收款之查核(最主要之替代程序):

小題 (一)

決定是否需要採用積極式函證獲得查核證據之際,查核人員應考量那些因素?(8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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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決定是否採用積極式函證時,主要考量查核風險、內部控制有效性、預期回函率及受函者的能力與意願。可從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及其他證實程序的有效性來切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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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依據審計準則公報,查核人員決定是否採用積極式函證時,應考量下列主要因素: 【論述】 一、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之評估水準:若評估之固有風險及控制風險較高,查核人員通常會傾向取得較可靠之查核證據,如積極式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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