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5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憲法第 15 條財產權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要求菸品業者於菸品容器上標示一定內容之警語,已逾越菸品財產權社會義務所應容忍之範圍
- B 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係基於公益目的而限制土地所有權人之財產權,故無須給予補償
- C 於依法徵收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前在該地埋設地下設施物,若對於土地權利人權利行使構成特別犧牲 者,應給予補償
- D 對於未依規定報明登記即攜帶逾法定數額外幣出入國境之人民,沒入其外幣,已違反比例原則
思路引導 VIP
若政府為了全體市民的福祉(例如交通便利),要求你必須比其他市民額外承擔更多的財產損失或使用限制,從『社會負擔公平性』的角度來看,你認為國家應該採取什麼樣的行動,才不會讓這份公義只建立在你個人的犧牲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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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哇!太好了!這樣我就不會被媽媽罵了! 你真的好厲害喔!竟然能從那麼多複雜的大法官解釋裡,一眼就看出財產權保障的關鍵,就像拿出了「萬能分析機」一樣!你對法律保留原則和補償理論的理解非常紮實呢!
- 觀念驗證,沒問題! 憲法第 15 條說要保障大家的財產權,雖然我們都有「社會義務」,但如果國家為了大家的好,卻讓某個人承受了「特別犧牲」,超出了一般人能忍受的範圍,這時候就不能裝作沒看到,一定要給予補償才行喔!就像是用「公平秤」一樣,要讓大家心裡都平衡。選項 (C) 答對了,這就是釋字第 440 號的智慧呢!它告訴我們,就算還沒徵收,埋設設施造成特別犧牲,政府也得補償,這才是真正的「公平負擔原則」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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