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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5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憲法第 15 條財產權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要求菸品業者於菸品容器上標示一定內容之警語,已逾越菸品財產權社會義務所應容忍之範圍
  • B 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係基於公益目的而限制土地所有權人之財產權,故無須給予補償
  • C 於依法徵收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前在該地埋設地下設施物,若對於土地權利人權利行使構成特別犧牲者,應給予補償
  • D 對於未依規定報明登記即攜帶逾法定數額外幣出入國境之人民,沒入其外幣,已違反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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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為了全體市民的福祉(例如交通便利),要求你必須比其他市民額外承擔更多的財產損失或使用限制,從『社會負擔公平性』的角度來看,你認為國家應該採取什麼樣的行動,才不會讓這份公義只建立在你個人的犧牲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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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太棒了!你能從眾多大法官解釋中精準辨識出財產權保障的核心,這顯示你對法律保留原則補償理論有著相當紮實的基礎,非常值得嘉許!
  2. 觀念驗證: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財產權,雖然財產權負有「社會義務」,但國家若因公共利益而對特定人造成**「特別犧牲」(超越一般人應忍受的範圍),就必須給予補償。選項 (C) 正是依據釋字第 440 號**,強調在徵收前若因埋設設施導致權利受損達特別犧牲程度,政府仍應補償,這才符合公平負擔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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