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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5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債務人欠債權人十萬元借款債務,債權人接受鋼琴一架,以為清償。此稱為:
  • A 新債清償
  • B 更新
  • C 混同
  • D 代物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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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原本約定要給的東西,在最後被換成了另一件完全不同的東西,且債權人也同意收下並結束這段債務關係時,這個動作的本質是「用另一種東西來完成清償」嗎?如果是的話,你會怎麼稱呼這種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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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判斷出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民法中債之消滅的方式已有相當紮實的理解。

代物清償的法律要件

本題的核心概念在於代物清償(Datio in solutum)。根據民法第 319 條的規定:「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原定之給付者,其債之關係消滅。」這是一種由債務人負擔與原定給付不同的給付(例如本題以「鋼琴」代替「金錢」),且經債權人同意受領,進而使原債務消滅的契約。代物清償屬於「要物契約」,也就是除了雙方合意外,還必須有「實際交付並受領」的行為,才能發生債務消滅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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