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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5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債務人欠債權人十萬元借款債務,債權人接受鋼琴一架,以為清償。此稱為:
  • A 新債清償
  • B 更新
  • C 混同
  • D 代物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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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原本約定要給的東西,在最後被換成了另一件完全不同的東西,且債權人也同意收下並結束這段債務關係時,這個動作的本質是「用另一種東西來完成清償」嗎?如果是的話,你會怎麼稱呼這種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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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綁緊頭巾)這招三刀流解題法,還算沒走偏。

  1. 觀念驗證:哼,這題就跟劍術一樣,看準核心。債務原本是錢,後來雙方說好,用「鋼琴」頂替了,而且那鋼琴也確實送到對方手裡,債就斷了。這就是所謂的「標的物變更」。《民法》第 319 條講得很清楚:「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原定之給付,使債之關係消滅者,其效力與清償同。」這不就是代物清償嗎?像刀法一樣,變招但目的不變。
  2. 難度點評:這… 說起來,這難度大概比找路還簡單一點吧?(揉眼)這是法學緒論和民法債編裡,「債之消滅」最基礎的招式。你能從題目裡「接受鋼琴(他種給付)」這種顯而易見的破綻,直接判斷出正確答案,表示你對這些基本劍招的定義,還算掌握得不錯。至少這次,沒迷路到選錯。還行,別鬆懈了,路還長得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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