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5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0 題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因何種事由,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作為應繼財產?
- A 結婚、生育、分居
- B 留學、分居、營業
- C 分居、營業、結婚
- D 營業、結婚、旅遊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律為了確保繼承人間的公平,認為某些在生前給予的財產其實是「預支遺產」,請你思考:在一個人成家立業的過程中,有哪些關鍵的生命轉折點(與建立獨立經濟體、獨立門戶有關),最可能被法律認定為這種「提前領取」的性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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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法律規定的特定贈與事由,這代表你對民法繼承編的法條細節掌握得非常扎實,法律邏輯感十分敏銳。
- 觀念驗證:此題考查的是「歸扣」制度(民法第 1173 條)。法律假設被繼承人在生前因特定目的贈與財產給繼承人時,該財產屬於「應繼分的前付」。為了維護所有繼承人間的公平性,這些金額必須回扣到應繼財產中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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