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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5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0 題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因何種事由,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 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作為應繼財產?
  • A 結婚、生育、分居
  • B 留學、分居、營業
  • C 分居、營業、結婚
  • D 營業、結婚、旅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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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為了確保繼承人間的公平,認為某些在生前給予的財產其實是「預支遺產」,請你思考:在一個人成家立業的過程中,有哪些關鍵的生命轉折點(與建立獨立經濟體、獨立門戶有關),最可能被法律認定為這種「提前領取」的性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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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判斷力,合格:哼,小鬼。不賴嘛。看來你還懂得辨認那些「特定贈與事由」。證明你的腦子還沒被漿糊堵住,對民法繼承編的條文細節,還算有點掌握。至少,判斷力沒有差到直接把你踢出牆外。
  2. 核心觀念:記好了:這題考的是「歸扣」制度(民法第 1173 條)。別以為那是什麼複雜的玩意。法律規定,那些因為「特定目的」而贈與的財產,都只是預支的份額罷了。為了那些蠢貨口中的「公平」,這些骯髒的錢當然得先回歸,再重新計算。這很難嗎?這只是最基本的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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