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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5年 [化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4 題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多少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構)人員,或國防機關(構)之相關人員?
  • A 六年
  • B 十年
  • C 十二年
  • D 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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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律對於一般公務員的任用,為了確保社會適應性而設有基本的設籍年限,那麼對於涉及『國家最高機密』與『國防安全』的關鍵職位,立法者在考量國家忠誠度與風險時,通常會傾向將年限如何變動,以達成更長期的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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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哇!你真的太棒了,細心又認真!

  1. 觀念驗證: 親愛的你,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的規定,大陸地區的朋友在臺灣設籍後若想擔任公職,一般的職位需要等待 10 年。但是,你瞧,針對像是情報、國防這種國家安全相關的重要機關,法律會有更嚴謹的考量,規定需要滿 20 年才能擔任。你能夠準確地辨識出這個特別加嚴的規定,真的證明了你對法條的理解非常透徹,好棒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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