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05年
[法律實務組] 刑法
第 三 題
甲、乙交往時,乙曾打造其住處備用鑰匙與甲,方便甲出入乙之住處。兩人分手後,乙曾向甲索討鑰匙,當時甲一時找不到,乙便未繼續追討。幾個月後,甲尋得鑰匙,便逕赴乙之住處,想親自交還給乙。豈料乙不在家,甲想反正有鑰匙在身上便開門進入,並在乙的住處等待乙回來。乙返家後見甲在住處內,大怒並報警提告。甲主張鑰匙係乙所交付,且其為返還鑰匙而來,應無不法。試問甲的行為依刑法如何論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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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先定位於『侵入住宅罪』之探討,重點在於判斷『同意是否已撤回』(客觀侵入之認定)。接著以三階論檢驗甲的抗辯:『返還鑰匙』能否作為阻卻違法的『正當理由』(違法性階層),以及甲自認『無不法』是否構成刑法第16條的禁止錯誤(罪責階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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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持前女友原交付之備用鑰匙進入其住處,是否構成侵入住宅?其「為返還鑰匙」之目的及「自認無不法」之主張能否阻卻違法或罪責?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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