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5年
[觀護人] 刑法
第 三 題
甲、乙交往時,乙曾打造其住處備用鑰匙與甲,方便甲出入乙之住處。兩人分手後,乙曾向甲索討鑰匙,當時甲一時找不到,乙便未繼續追討。幾個月後,甲尋得鑰匙,便逕赴乙之住處,想親自交還給乙。豈料乙不在家,甲想反正有鑰匙在身上便開門進入,並在乙的住處等待乙回來。乙返家後見甲在住處內,大怒並報警提告。甲主張鑰匙係乙所交付,且其為返還鑰匙而來,應無不法。試問甲的行為依刑法如何論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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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在於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住宅罪」的客觀要件認定,特別是「先前取得的同意是否延續」以及「行為動機是否等同正當理由」。考生應從本罪保護法益(居住安寧)出發,探討『侵入』與『無故』的法律涵義,並以三階論檢驗甲的抗辯是否足以阻卻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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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持交往期間取得之鑰匙,於分手後未經同意進入乙之住處等待,是否構成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住宅罪?其「返還鑰匙」之動機是否足以阻卻違法? 【解析】 甲未經乙之同意,持備用鑰匙開門進入乙住處之行為,成立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住宅罪。以下依三階論予以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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