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5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刑法
第 三 題
甲、乙交往時,乙曾打造其住處備用鑰匙與甲,方便甲出入乙之住處。兩人分手後,乙曾向甲索討鑰匙,當時甲一時找不到,乙便未繼續追討。幾個月後,甲尋得鑰匙,便逕赴乙之住處,想親自交還給乙。豈料乙不在家,甲想反正有鑰匙在身上便開門進入,並在乙的住處等待乙回來。乙返家後見甲在住處內,大怒並報警提告。甲主張鑰匙係乙所交付,且其為返還鑰匙而來,應無不法。試問甲的行為依刑法如何論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核心在於「侵入住宅罪」之客觀要件認定及「錯誤理論」的應用。考生應先審查甲進入乙住處是否符合「無故」與「侵入」,並點出先前交付鑰匙的授權因分手及索討已撤回;最後,針對甲主張「應無不法」,須精準辨析其屬於「禁止錯誤」(違法性錯誤),並依刑法第16條檢驗是否具備不可避免性。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原出入住宅之同意經撤回後,持備用鑰匙進入是否構成「侵入」;及行為人自認「為返還鑰匙進入應無不法」,是否構成刑法第16條之禁止錯誤而阻卻罪責。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