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05年
[法律實務組] 商事法
第 一 題
📖 題組:
A 公司與 B 公司共有一艘遠洋漁船太平島號,登記載明各有二分之一所有權,船舶登記於高雄航政主管機關,3 年前因 A 公司欠缺營運資金,乃向位於臺北市之 C 銀行就其所有部分設定抵押以取得貸款,並完成抵押登記。太平島號因故障而於基隆港進行修繕,並由 D 公司完成修繕,惟尚未給付修繕費。D 公司已完成合法催告,仍未獲付款,嗣得知太平島號已完成發航準備,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A 公司與 B 公司共有一艘遠洋漁船太平島號,登記載明各有二分之一所有權,船舶登記於高雄航政主管機關,3 年前因 A 公司欠缺營運資金,乃向位於臺北市之 C 銀行就其所有部分設定抵押以取得貸款,並完成抵押登記。太平島號因故障而於基隆港進行修繕,並由 D 公司完成修繕,惟尚未給付修繕費。D 公司已完成合法催告,仍未獲付款,嗣得知太平島號已完成發航準備,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A 公司已遲延償還其積欠 C 銀行之貸款,並已構成 C 銀行得行使抵押權之條件,則 C 銀行可否聲請查封船舶?D 公司可否聲請查封船舶?應向何法院聲請?(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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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在於海商法第4條「發航準備完成後查封之限制與例外」。作答時應先區分債權性質,判斷是否屬於「為使航行可能所生之債務」,接著再依據強制執行法規定,指出船舶執行之管轄法院為船舶所在地法院。
小題 (二)
若 A 公司於 6 個月前已將其對太平島號之應有部分讓與 E 公司,並已完成登記,試問:E 公司是否受抵押權限制?(10 分)
思路引導 VIP
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刻聯想「船舶抵押權之登記效力」與「抵押權之追及效力」。透過《海商法》第34條反面解釋與《民法》第867條之規定,判斷已合法登記之船舶抵押權,是否會因船舶應有部分之讓與而受影響,進而推導受讓人是否受該物權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