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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5年 [公證人] 商事法

第 一 題

📖 題組:
A 公司與 B 公司共有一艘遠洋漁船太平島號,登記載明各有二分之一所有權,船舶登記於高雄航政主管機關,3 年前因 A 公司欠缺營運資金,乃向位於臺北市之 C 銀行就其所有部分設定抵押以取得貸款,並完成抵押登記。太平島號因故障而於基隆港進行修繕,並由 D 公司完成修繕,惟尚未給付修繕費。D 公司已完成合法催告,仍未獲付款,嗣得知太平島號已完成發航準備,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 A 公司已遲延償還其積欠 C 銀行之貸款,並已構成 C 銀行得行使抵押權之條件,則 C 銀行可否聲請查封船舶?D 公司可否聲請查封船舶?應向何法院聲請?(10 分) (二)若 A 公司於 6 個月前已將其對太平島號之應有部分讓與 E 公司,並已完成登記,試問:E 公司是否受抵押權限制?(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A 公司已遲延償還其積欠 C 銀行之貸款,並已構成 C 銀行得行使抵押權之條件,則 C 銀行可否聲請查封船舶?D 公司可否聲請查封船舶?應向何法院聲請?(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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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在於《海商法》第4條「發航準備完成後之查封限制」及其「本國船舶」之除外規定,同時涉及船舶強制執行之管轄法院認定。考生須先判斷船舶國籍,再分別涵攝 C 銀行與 D 公司之權利性質,最後依《強制執行法》決定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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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發航準備完成之船舶查封限制、本國船舶之例外規定,以及船舶強制執行之管轄法院。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若 A 公司於 6 個月前已將其對太平島號之應有部分讓與 E 公司,並已完成登記,試問:E 公司是否受抵押權限制?(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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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船舶抵押權之追及效力」。考生應立刻聯想到海商法第33條規定,並注意題目中『已完成抵押登記』此一關鍵事實,藉此論證登記後之抵押權可對抗受讓應有部分之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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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E公司受讓A公司對太平島號之應有部分後,C銀行原先設定之船舶抵押權是否對E公司繼續存在(即船舶抵押權之追及效力)?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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