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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公證人] 商事法

第 三 題

三、甲以其所有之貨輪載運乙的貨物至澳洲墨爾本途中,由於船長未遵守海上避碰規則致撞沉丙所有之船舶,乙的貨物因被置於甲板而全部落海。乙與丙因而皆向甲請求損害賠償。試問:就乙、丙之請求,甲得否依海商法第 69 條第 1 款之航海過失為由主張免責?(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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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海商法「航海過失免責」之適用客體與界線。應先區分甲乙間為「運送契約關係」,甲丙間為「侵權行為關係」以界定免責條款適用範圍;再進一步針對甲乙間之「艙面載貨」合法性探討免責條款之例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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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對運送契約相對人乙因「艙面載貨」導致之貨損,以及對非契約相對人丙因「船舶碰撞」導致之船損,得否主張海商法第69條第1款「航海過失」免責? 【解析】 壹、甲對丙之請求不得主張航海過失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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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航海過失免責與艙面載貨
💡 區分契約與侵權關係,並檢視艙面載貨合法性以判斷免責。
比較維度 對乙(契約相對人) VS 對丙(第三人)
法律關係 運送契約(海商法§69) 侵權行為(海商法§94)
航海過失免責 原則得主張,除非違法載貨 絕對不得主張
載貨限制 受§74艙面載貨規範限制 無涉載貨位置合法性
💬航海過失免責僅具契約相對性,且以合法履行運送義務為前提。
🧠 記憶技巧:先分對象(契約vs侵權),再看位置(合法vs非法甲板載貨)。
⚠️ 常見陷阱:最常忽略海商法第69條僅編列於「貨物運送」章節,誤以為該免責事由可對抗非契約之第三人(如碰撞受損人)。
船舶碰撞之損害賠償 單位責任限制 根本違約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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