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公證人] 商事法
第 三 題
三、甲以其所有之貨輪載運乙的貨物至澳洲墨爾本途中,由於船長未遵守海上避碰規則致撞沉丙所有之船舶,乙的貨物因被置於甲板而全部落海。乙與丙因而皆向甲請求損害賠償。試問:就乙、丙之請求,甲得否依海商法第 69 條第 1 款之航海過失為由主張免責?(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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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海商法「航海過失免責」之適用客體與界線。應先區分甲乙間為「運送契約關係」,甲丙間為「侵權行為關係」以界定免責條款適用範圍;再進一步針對甲乙間之「艙面載貨」合法性探討免責條款之例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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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對運送契約相對人乙因「艙面載貨」導致之貨損,以及對非契約相對人丙因「船舶碰撞」導致之船損,得否主張海商法第69條第1款「航海過失」免責? 【解析】 壹、甲對丙之請求不得主張航海過失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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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海過失免責與艙面載貨
💡 區分契約與侵權關係,並檢視艙面載貨合法性以判斷免責。
| 比較維度 | 對乙(契約相對人) | VS | 對丙(第三人) |
|---|---|---|---|
| 法律關係 | 運送契約(海商法§69) | — | 侵權行為(海商法§94) |
| 航海過失免責 | 原則得主張,除非違法載貨 | — | 絕對不得主張 |
| 載貨限制 | 受§74艙面載貨規範限制 | — | 無涉載貨位置合法性 |
💬航海過失免責僅具契約相對性,且以合法履行運送義務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