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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14年 [法律實務組] 商事法

第 三 題

甲以其所有之貨輪載運乙的貨物至澳洲墨爾本途中,由於船長未遵守海上避碰規則致撞沉丙所有之船舶,乙的貨物因被置於甲板而全部落海。乙與丙因而皆向甲請求損害賠償。試問:就乙、丙之請求,甲得否依海商法第 69 條第 1 款之航海過失為由主張免責?(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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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先區分甲與乙(有運送契約)、甲與丙(無運約,屬侵權行為)的不同法律關係,以判斷海商法第69條免責條款的適用主體。接著針對乙的部分,敏銳察覺「貨物置於甲板」的關鍵事實,帶入海商法第73條非法甲板裝載將排除免責的規定進行嚴密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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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海商法第69條航海過失免責條款對侵權行為第三人(丙)之適用效力,以及運送人非法甲板裝載貨物(對乙)時得否主張免責。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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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航海過失免責與甲板裝載
💡 航海過失免責僅限運送契約關係,且非法甲板裝載將排除免責適用。
比較維度 對第三人丙 (碰撞) VS 對託運人乙 (運送)
法律關係 侵權行為 / 船舶碰撞 貨物運送契約關係
第69條適用性 不適用 (契約相對性) 原則適用 (但受限)
特殊影響因素 無 (依過失比例賠償) 第73條非法甲板裝載
最終結論 不得免責 不得免責
💬對丙因非契約主體不適用免責;對乙因違反第73條強制義務而喪失免責權。
🧠 記憶技巧:對外不免責(侵權)、對內看甲板(契約);先定法律關係,後檢視甲板義務。
⚠️ 常見陷阱:最常犯錯在於未區分丙(第三人)與乙(託運人)的法律關係差異,誤以為航海過失對所有損害皆可免責;或忽略第73條對第69條的排除效果。
運送人之單位責任限制 船舶碰撞之責任歸屬 載貨證券之債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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