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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09年 [法律實務組] 商事法

第 四 題

A 公司向馬來西亞商 B 公司購買貨物一批(下稱系爭貨物),B 公司將系爭貨物委由 C 公司以 CONMAR CAPE 船舶(下稱系爭船舶)自馬來西亞運送,途經香港再至我國高雄港,B 公司並簽發載貨證券,記載受貨人為 A 公司。詎料系爭船舶之船長為利用呂宋西邊近岸之海流航行,由原先規劃航向分段調整實際航向,惟船副未能避開險礁,不幸於菲律賓蘇比克灣西方14海哩處發生擱淺海難事故(下稱系爭事故),損及貨櫃,致貨物受潮。A 公司認為 C 公司無正當理由偏航,未盡照護管理貨物之義務,請求損害賠償。C 公司則抗辯系爭船舶擱淺,純粹航海技術上過失,造成系爭事故,致貨櫃因擱淺而受損,使受潮貨物因異常之長時間海運而受潮發霉,主張具有法定免責事由,有無理由?(20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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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先釐清『偏航』與『航海過失』的界線,思考船長為利用海流調整航向是否構成海商法第66條的不合理偏航。接著,運用海商法第69條第1款檢驗船副未避開險礁擱淺是否符合法定免責事由,並確保論述中提及運送人主張免責的前提(第63條發航準備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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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船長為利用海流調整航向致擱淺,究屬海商法第66條之「無正當理由偏航」,抑或屬同法第69條第1款之「航海過失」而得主張免責?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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