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0年
[法制] 商事法
第 三 題
三、美國進口商 A 公司在民國 108 年 10 月間,向臺灣出口商 B 公司購買 200 卷冷軋鋼卷,雙方約定採取 CIF 貿易條件。B 公司委託 C 海運公司,將系爭貨物從臺灣高雄港運送至美國路易斯安那州紐奧良港。C 海運公司裝載系爭貨物於船舶後,簽發載貨證券予 B 公司。待系爭貨物運抵目的港後,A 公司持系爭載貨證券請求 C 海運公司交貨,受領後卻發現系爭貨物在運送途中浸水而嚴重鏽蝕,乃向 C 海運公司請求損害賠償,雙方對於應以何國法律作為準據法發生歧見。而系爭載貨證券背面約款有關準據法,記載為:「應以西元 1936 年 4 月 16 日批准之美國海上貨物運送法為準據法」。請詳附理由及司法實務見解,回答系爭載貨證券背面約款所記載之準據法約款,對 A 公司、B 公司及 C 海運公司是否具有拘束力?(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涉及海商法中載貨證券(B/L)條款之效力,特別是「首要條款(Paramount Clause)」對第三人的拘束力。思考點如下:
- 法律性質:載貨證券不僅是物權憑證,其背面條款亦具有運送契約證明的性質。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考點分析】 本題涉及載貨證券背面約款之效力、意思自治原則於涉外法律適用之運用,以及首要條款(Paramount Clause)對載貨證券持有人之拘束力。 【理論/法規依據】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