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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8年 [法制] 商事法

第 三 題

出口商甲以 CIF 條件出售一批鐵捲給巴西商乙,委我國籍運送人丙承運。貨物裝載上船後,丙簽發一套三份無不得背書轉讓記載之正本載貨證券給甲,載貨證券上記載甲為託運人,乙為受貨人及受通知人。貨抵巴西後,因乙需貨孔急,出具擔保提貨書,丙在乙未繳還載貨證券的情況下,便放貨給乙。詎料甲乙間存有貿易糾紛,乙並未支付貨款給甲,持有載貨證券並受有貨價損失的甲向運送人丙為貨物全損之求償。本件運送人丙是否應負責?法律基礎為何?設丙應對甲負責,就甲之貨價請求,丙可否主張海商法單位責任限制?就丙之賠款損失,丙可否依據擔保提貨書向乙請求?試分別申論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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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辨識核心考點:本題是海商法經典的「無單放貨」(Delivery without B/L)案例。涉及運送人之給付義務、單位責任限制之適用限制、以及擔保提貨書(LOI)的對內與對外效力。
  2. 層次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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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涉及海商法中「無單放貨」之賠償責任、單位責任限制(Package Limitation)之適用要件,以及「擔保提貨書」(LOI)之追償效力。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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