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1年
[法制] 商事法
第 三 題
A 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欲進口一批電子零件而向日本 B 公司購買,並約定由 B 公司委託海運公司運送。B 遂向 C 承攬運送人訂立運送契約並擬由日本運往基隆港。C 承攬運送人轉由 D 海運股份有限公司實際運送,但由 C 承攬運送人簽發載貨證券。惟運抵基隆港時,在港區內由 D 選任負責接駁搬運貨櫃之 E 公司所僱用之司機甲因行駛超速致貨物毀損滅失。試問 A 持有載貨證券向 C 承攬運送人請求時,C 是否應負賠償責任?又是否得主張單位責任限制?(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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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重點在於「承攬運送人簽發載貨證券」的法律地位。首先,引用《海商法》第 74、75 條,說明簽發載貨證券的承攬運送人視為運送人。其次,討論運送人(C)對於履行輔助人(D、E 及甲)之過失是否負責。最後,討論《海商法》第 70 條的「單位責任限制」及其例外(如故意或重大過失)。考生需區分海商法與民法債編承攬運送之責任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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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涉及:(1)承攬運送人簽發載貨證券後之法律地位;(2)運送人對於受僱人或履行輔助人過失之責任;(3)海商法下之單位責任限制及其排除。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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