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7年
[公證人] 商事法
第 四 題
四、甲將其貨物一批委由 A 海上運送公司(以下簡稱為 A 公司)運送,A 公司於甲之貨物裝船後,應甲之請求而簽發載貨證券與甲,甲因將該批貨物出售與乙而將載貨證券背書讓與乙。嗣後,乙簽發之匯票票款無法獲得兌現,甲因而追蹤至乙之營業處所,要求乙空白背書後交還該紙載貨證券,甲取得證券後親自提示請求 A 公司交付貨物。然而,甲受領之貨物種類及數量,與載貨證券上記載不符,因而甲基於載貨證券文義性,向 A 公司請求交付如證券上記載之貨物。A 公司則主張,載貨證券上之貨物種類及數量係依甲之通知而記載,如因甲之通知有錯誤,應由甲負損害賠償責任。試問:甲與 A 公司之主張,孰為合乎法或法理?(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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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載貨證券之文義性」與「託運人之保證責任」之衝突。考生應優先思考載貨證券文義性之立法目的係為保護「善意第三人」,並點出託運人事後重新取得載貨證券時,身分已回復為運送契約之當事人,故運送人得依海商法第55條主張託運人通知錯誤之抗辯,突破文義性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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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託運人背書轉讓載貨證券後復行取得該證券時,得否對運送人主張載貨證券之文義性?運送人得否以託運人通知錯誤為由對抗之?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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