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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06年 [法律實務組] 商事法

第 三 題

甲委託 A 海運公司自高雄港運送貨物至日本橫濱港,交付於受貨人乙,A 海運公司依約定將貨物運送到達目的地後,受貨人乙發現該貨物有損壞之情事。試依我國法律規定及實務見解,分別就 A 海運公司係簽發載貨證券(B/L)、採電報放貨或簽發海上貨運單(SEA WAYBILL)等三種方式處理託運事宜時,其法律性質及受貨人請求交付貨物之方法有何不同,試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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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海商法上貨物運送中不同單證或放貨方式之法律性質與交貨方式差異。作答時應先點出「載貨證券」作為有價證券之物權效力與憑單交貨原則,再分別對比實務上為求便捷而生之「電報放貨」與「海上貨運單」之無流通性及認人交貨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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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載貨證券、電報放貨及海上貨運單之法律性質差異,以及受貨人依此三種方式請求交付貨物之法律要件與方法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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