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2年
[法制] 商事法
第 四 題
四、甲將其所有貨物一批委由乙海運公司(下稱乙公司)運送,裝載港為我國臺北港、目的港為印度孟買港,乙公司在臺北港將該批貨物裝載於 A 船舶後,經甲之請求簽發載貨證券並交付予甲。A 船舶於臺北港出發,中途停靠新加坡港裝卸貨物後,即航向孟買港。甲於 A 船舶抵達孟買港後尚未提貨前,因談妥將該批貨物賣給丙,故將載貨證券轉讓給丙,惟該批貨物於新加坡港停靠時,即因碼頭裝卸貨公司等人員之作業疏誤,於新加坡港卸載並已錯誤將貨物交予第三人丁。試具明理由說明,丙受讓載貨證券時,是否取得該批貨物之所有權?(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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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載貨證券之物權效力」及其界線。考生看到題目中「貨物已錯誤交予第三人」且「其後才轉讓載貨證券」,必須立刻聯想到最高法院實務穩定見解:民法第629條之交付效力,以運送人仍占有貨物為前提(折衷說/占有說),運送人若喪失占有,載貨證券即喪失物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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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運送人因誤交致喪失貨物占有後,託運人轉讓載貨證券予第三人,受讓人是否仍能依民法第629條取得貨物之所有權?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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