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09年
[法制] 商事法
第 三 題
臺灣出口商 A 公司販售鋼材給越南進口商 B 公司,A 公司委託 C 海運公司將該批鋼材從臺灣高雄港運抵至越南胡志明港,A 公司交付貨物給 C 海運公司後,C 海運公司簽發載貨證券一式二份給 A 公司,而該載貨證券上記載著 A 公司所聲明之貨物性質及價值。當系爭貨物運抵胡志明港,B 公司未提示及交回任何一份載貨證券之前提下,僅以 B 公司與 A 公司間之書面買賣契約,向 C 海運公司表示其為系爭貨物之受貨人,而 C 海運公司不疑有他,即放行系爭貨物,而 A 公司自始至終均未收到 B 公司之價金給付。A 公司對於 C 海運公司之違約放貨,請求 C 海運公司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而適逢全球鋼材需求暴增,價格逐日攀升,A 公司主張 C 海運公司應依照賠償之債的一般原則而回復原狀,即返還同品質之鋼材一批。請附理由回答,A 公司得否主張 C 海運公司違約放貨,請求 C 海運公司返還同品質之鋼材一批?(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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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先確認運送人「無單放貨」違反載貨證券之「繳回性」(海商法第60條準用民法第630條),構成債務不履行。其次,本題核心考點在於損害賠償之「方法」,應反思運送物喪失時,是否適用民法第213條的「回復原狀」原則?還是應優先適用民法第638條第1項「目的地交付時價值」的金錢賠償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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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運送人未收回載貨證券即放貨之法律責任為何?託運人得否依民法回復原狀原則,請求運送人返還同品質之代替物以代賠償?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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