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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10年 [法律實務組] 商事法

第 三 題

A 公司將貨物一批交由我國 B 海運公司自高雄港運送至荷蘭鹿特丹港(Rotterdam),海上運送途中,因船員甲之過失發生火災,於啟動消防設施灑水滅火時,因波及貨物致部分貨物受潮受損。其後,當貨物運送至荷蘭鹿特丹港後,經荷蘭鹿特丹港之關務機關檢查時,發現該批貨物中夾藏部分違禁品,遂予以暫時查扣進行調查。本案後經荷蘭警政機關抽絲剝繭完成調查後,發現該貨物夾藏違禁品之行為係船員乙個人所為,但該批貨物於荷蘭關務機關及警政機關介入調查之期間,因全數遭限制提領,致部分貨物受有損害。試問:A 公司請求賠償貨物因火災及遭限制提領所致之損失時,B 海運公司得否主張免責抗辯?其理由何在?(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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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海商法中運送人之『免責事由』與『貨物照管義務』之界線。考生看到題目應立即將事實拆分為兩部分:一是『火災及救火受損』,對應海商法第69條第2款火災免責要件(區分運送人本人過失與受僱人過失);二是『公權力查扣受損』,對應第69條第7款扣押免責,並結合第63條貨物照管義務,探討受僱人夾帶違禁品引發查扣時,運送人能否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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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運送人就受僱船員過失引起火災及灑水受潮,以及船員夾藏違禁品致貨物遭公權力扣押所生之損害,得否主張海商法之免責抗辯?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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