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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6年 [法制] 商事法

第 一 題

📖 題組:
四、甲工廠自日本進口高精度 CNC 切割機乙台,委由乙貨櫃航運公司承運來台,貨物抵基隆後,暫存位於桃園的貨櫃場,貨櫃場為丙公司營運,丙為乙的合約櫃場。該機器貨櫃於儲站期間因丙櫃場工人丁的操作過失,貨櫃翻覆,貨物全損,貨價損失新臺幣 4,000 萬,按該 CNC 機器重 500 公斤,甲於託運前未聲明貨物之價值。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乙、丙、丁是否應對本件貨損負責?基於那種法律關係?(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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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海商法與民法請求權競合及當事人法律關係之釐清。考生首先應界定甲與乙、丙、丁之間的法律關係(契約與侵權),運用民法第224條履行輔助人概念究明乙之責任,並依民法第184條與第188條追究丙、丁之責任;其次,敏銳察覺題目特別標註「未聲明價值」與「重500公斤」,應順帶點出運送人得主張海商法第70條單位限制責任之抗辯,以展現商事法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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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運送人、貨櫃場及其受僱人對託運貨物毀損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及其據以請求之法律關係為何? 【解析】

小題 (二)

如乙、丙、丁三者應負責本件貨損,該三者是否有權主張單位責任限制?如有權,單位責任限制如何計算?(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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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為海商法之「單位責任限制」與「法定喜馬拉雅條款」。解題時應先界定各方當事人之法律地位(乙為運送人、丙為獨立承攬人、丁為丙之受僱人),進而依海商法第70-1條判斷獨立承攬人及其受僱人是否有法定責任限制之適用,最後依第70條第2項「件數與重量比較孰高」原則進行精確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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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1. 運送人乙是否有權主張單位責任限制?
  2. 獨立承攬人丙(櫃場)及其受僱人丁是否有權主張單位責任限制(喜馬拉雅條款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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