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08年
[法律實務組] 商事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美國甲公司向臺灣乙公司購買貨物 1 批,約定貿易條件為 FOB,嗣系爭貨物交由臺灣丙公司運送,並由丙公司簽發載貨證券(下稱系爭載貨證券),裝貨港為臺灣高雄、卸貨港為美國加州長灘,受貨人為甲公司,系爭載貨證券背面並記載:「經美國港口之外國貿易,相關的權利義務之所有索賠、訴訟、法庭程序或者糾紛,應專屬由美國法院管轄並適用美國法律」。丙公司將系爭貨物交由丁公司承攬運送,丁公司再交由戊公司實際運送,然系爭貨物因戊公司之受僱人保管疏失而發生破損。嗣系爭貨物抵達長灘,甲公司收受系爭貨物後始悉上開破損情事。甲公司及乙公司均將系爭貨物損害賠償債權讓與臺灣己公司,己公司則就系爭貨物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訴請損害賠償。請附理由說明:
美國甲公司向臺灣乙公司購買貨物 1 批,約定貿易條件為 FOB,嗣系爭貨物交由臺灣丙公司運送,並由丙公司簽發載貨證券(下稱系爭載貨證券),裝貨港為臺灣高雄、卸貨港為美國加州長灘,受貨人為甲公司,系爭載貨證券背面並記載:「經美國港口之外國貿易,相關的權利義務之所有索賠、訴訟、法庭程序或者糾紛,應專屬由美國法院管轄並適用美國法律」。丙公司將系爭貨物交由丁公司承攬運送,丁公司再交由戊公司實際運送,然系爭貨物因戊公司之受僱人保管疏失而發生破損。嗣系爭貨物抵達長灘,甲公司收受系爭貨物後始悉上開破損情事。甲公司及乙公司均將系爭貨物損害賠償債權讓與臺灣己公司,己公司則就系爭貨物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訴請損害賠償。請附理由說明: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高雄地院就本件訴訟是否有管轄權?(15 分)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核心在於「載貨證券上定型化專屬管轄條款」與「海商法特別管轄規定」之衝突。解題時應敏銳捕捉到裝貨港為臺灣高雄,立刻連結至《海商法》第77條,並論述該條款為保護我國進出口商之強行/特別規定,藉此突破載貨證券背面的專屬管轄限制。
小題 (二)
如高雄地院就本件有管轄權,兩造當事人並同意以我國法為準據法,則己公司應以甲或乙公司何人之運送契約,向何人請求損害賠償?(5 分)戊是否應依系爭載貨證券負賠償責任?(5 分)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重點在於「載貨證券之效力」及「債之相對性」。考生應先透過FOB貿易條件及載貨證券持有人地位,判斷運送契約權利歸屬(海商法第60條準用民法第627條),再以債之相對性原則,區分「簽發證券之運送人」與「實際運送人」之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