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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06年 [法制] 商事法

第 一 題

📖 題組:
四、甲工廠自日本進口高精度 CNC 切割機乙台,委由乙貨櫃航運公司承運來台,貨物抵基隆後,暫存位於桃園的貨櫃場,貨櫃場為丙公司營運,丙為乙的合約櫃場。該機器貨櫃於儲站期間因丙櫃場工人丁的操作過失,貨櫃翻覆,貨物全損,貨價損失新臺幣 4,000 萬,按該 CNC 機器重 500 公斤,甲於託運前未聲明貨物之價值。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乙、丙、丁是否應對本件貨損負責?基於那種法律關係?(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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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立即區分「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兩條主線。對乙(運送人)應探討運送契約之債務不履行及民法第224條履行輔助人責任;對丙、丁(無契約關係之第三人)則應檢驗民法第184條一般侵權行為及第188條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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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對運送人乙、櫃場丙及工人丁得分別主張何種法律關係以請求貨損賠償?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如乙、丙、丁三者應負責本件貨損,該三者是否有權主張單位責任限制?如有權,單位責任限制如何計算?(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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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海商法中「單位責任限制」及「法定喜馬拉雅條款」之適用。解題時應先確認運送人乙的法定責任限制與計算公式(件數與重量標準取其高),接著定性丙(合約櫃場)與丁(工人)的身分,並依海商法第76條之1但書檢驗獨立承攬人及其受僱人是否受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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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運送人、獨立承攬人及其受僱人得否主張海商法上之單位責任限制?單位責任限制金額應如何計算?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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