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公證人] 商事法
第 三 題
A 公司將其貨物交由 B 公司以海運方式運送。B 公司船舶在航程即將完成時卻發生火災,船員耗時許久才將火勢控制,導致貨櫃內 A 公司之貨物受損。A 公司因此向 B 公司請求損害賠償。經調查,該火災之發生,係因船上另一批屬他公司之貨物,其託運人並未依照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進行包裝,因而導致危險氣體洩漏,使得周圍環境具有易燃性。請依海商法規定並依據上述事實說明:何謂船舶之適航性與適載性?關於本件船舶是否具有適航性、適載性之爭執,A、B 公司會如何加以主張?關於本件是否存在海商法第 69 條第 3 款之免責事由,A、B 公司會如何加以主張?(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核心在於海商法的運送人責任與免責事由。解題應先釐清「適航性」(海商法第62條)與「適載性」(第63條)的定義,接著根據題幹「危險貨物未依規包裝」、「船員滅火遲延」等事實,推演雙方在此兩項義務上的攻防。最後探討「火災免責」(海商法第69條第3款),關鍵爭點在於火災免責的例外是否僅限「運送人本人」之過失,以及主張免責的前提是否須先踐行第62、63條之義務。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運送人堪航能力(適航性)與堪載能力(適載性)之認定,以及海商法第69條第3款「火災免責」事由之適用要件與舉證責任分配。 【解析】 壹、船舶之適航性與適載性之意義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