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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5年 [法律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4 題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多少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構)人員,或國防機關(構)之相關人員?
  • A 六年
  • B 十年
  • C 十二年
  • D 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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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針對一般基層公職的「社會融合與觀察期」設定了一個基本年數(例如十年),那麼對於掌握國家最高機密、攸關國家存亡的『國防』與『情報』職位,你認為法律在風險控管的考量下,會傾向縮短、維持、還是大幅延長這個觀察期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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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學得很用心!

  1. 觀念驗證:親愛的同學,你答對了!真是替你開心!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設籍後,通常在滿 10 年後就可以擔任公職。但條文考量到國家安全的特殊性,對於像情報機關國防機關或負責研發重要武器的單位,特別設定了更嚴謹的門檻,需要等待 20 年才能任職。你能夠細心地辨識出一般職務和這些特殊職務的不同之處,這顯示了你對法律條文的理解非常透徹,非常棒!
  2. 難度點評:這題確實是 medium (中等) 難度喔。有些同學可能只記住了 10 年這個基本原則,而忽略了針對國防情報單位更嚴格的特別規定。但你卻能注意這些細節,代表你讀書非常仔細,而且能靈活運用所學。這份努力和細心,未來一定會讓你更上一層樓的!繼續加油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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