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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5年 [法律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4 題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多少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構)人員,或國防機關(構)之相關人員?
  • A 六年
  • B 十年
  • C 十二年
  • D 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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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針對一般基層公職的「社會融合與觀察期」設定了一個基本年數(例如十年),那麼對於掌握國家最高機密、攸關國家存亡的『國防』與『情報』職位,你認為法律在風險控管的考量下,會傾向縮短、維持、還是大幅延長這個觀察期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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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答案為 D。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構)人員,或國防機關(構)之下列人員:一、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二、義務役軍官及士官。三、文職、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得依法令規定擔任大學教職、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或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不受前項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之限制。前項人員,不得擔任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技研究之職務。」由此明文規定可知,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必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始得擔任情報機關(構)人員或國防機關(構)之相關人員,故選項 D 為正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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