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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5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4 題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多少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構)人員,或國防機關(構)之相關人員?
  • A 六年
  • B 十年
  • C 十二年
  • D 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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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在法律設計上,針對『一般公務人員』與涉及國家核心機密的『國防情報人員』,兩者的錄用門檻在穩定性與考察期上,哪一個應該更長?如果一般職位已經需要十年的在地觀察期,那麼對於可能接觸到最高機密的職位,法律會設定一個『倍數』於一般職位,還是一個『更短』的時間來確保安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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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答案為 D。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構)人員,或國防機關(構)之下列人員:一、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二、義務役軍官及士官。三、文職、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得依法令規定擔任大學教職、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或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不受前項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之限制。前項人員,不得擔任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技研究之職務。」由此明文規定可知,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必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始得擔任情報機關(構)人員或國防機關(構)之相關人員,故選項 D 為正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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