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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5年 [法律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8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種事項不受訴訟權保障?
  • A 選舉委員會駁回候選人登記參選之申請
  • B 總統拒絕人民大赦之請求
  • C 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覆審決議
  • D 行政機關駁回人民提供政府資訊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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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律救濟的體系中,如果一項決定是基於國家元首高度裁量的「政治恩惠」,而非法律預先賦予人民的「既有權利」,司法機關有權力介入審查並強制要求核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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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的回答!你對憲法救濟權利的界限掌握得很精準。

  1. 觀念驗證訴訟權保障的核心在於「有權利即有救濟」。(A)、(C)、(D) 皆涉及個人法律上的權益受損,屬於可經由法院審理的爭訟事項。而選項 (B) 的大赦,在法律性質上屬於總統高度主權的恩給處分(統治行為),人民並不享有「請求大赦」的法律權利,因此當請求被拒絕時,無法透過訴訟救濟。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測驗學生能否區分「一般的行政行為」與「元首的高度政治裁量行為」。這需要對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的保障範圍有深層的理解,而不只是死背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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