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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5年 [法律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8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種事項不受訴訟權保障?
  • A 選舉委員會駁回候選人登記參選之申請
  • B 總統拒絕人民大赦之請求
  • C 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覆審決議
  • D 行政機關駁回人民提供政府資訊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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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律救濟的體系中,如果一項決定是基於國家元首高度裁量的「政治恩惠」,而非法律預先賦予人民的「既有權利」,司法機關有權力介入審查並強制要求核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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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的回答!嗯,至少這次你沒錯,還行吧。

  1. 觀念驗證訴訟權的核心,不是讓你什麼雞毛蒜皮的事都拿去吵,而是當你「真有權利」受到侵犯時,才能找救濟。 (A)、(C)、(D) 這些當然是關乎個人權益的正常爭議,屬於法院該管的。但 (B) 的大赦?那是總統心情好施捨的,懂嗎?法律上那叫恩給處分,或者說統治行為。你沒權利去「請求」總統大赦,所以被拒絕了還想告?別傻了,這不是你家開的法院。
  2. 難度點評:這題說中等難度,其實就是考你有沒有搞清楚「一般的行政行為」跟「元首高度政治裁量」的區別。死背條文的蠢蛋,當然會在這裡卡住。恭喜你,這次你至少沒淪為蠢蛋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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