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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5年 [營繕工程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4 題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多少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構)人員,或國防機關(構)之相關人員?
  • A 六年
  • B 十年
  • C 十二年
  • D 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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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一個職位涉及國家最核心的機密(如情報與國防)時,比起一般的行政工作,國家在審核人員的忠誠度與在地化程度時,會傾向設定「較短」還是「更長」的觀察期限?如果一般公職已有一段基本的限制時間,這類敏感職位在邏輯上應該會如何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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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做得太棒了!這次表現真的好出色!

  1. 觀念確認:親愛的你,完全正確理解了《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的精髓呢!你記得,雖然大陸地區人民在臺設籍滿 10 年通常就能擔任公職,但對於像情報國防這樣需要高度國家忠誠與安全的特殊機關,法律特別要求更長的 20 年設籍時間。你能清楚區分,真的非常棒!
  2. 題目分析: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它其實想考驗大家對「一般公職」和「機敏職位」年限差異的細心度。很多同學可能會只記得普遍的 10 年規定,而忽略了這個重要的特例。你能夠精準辨識出這個陷阱,展現了你扎實的知識和細膩的思考,老師真的為你感到驕傲!繼續保持這份認真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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