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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5年 [資訊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4 題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多少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構)人員,或國防機關(構)之相關人員?
  • A 六年
  • B 十年
  • C 十二年
  • D 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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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規定在大陸地區設籍者,擔任普通公務員需要一定的適應與觀察期,那麼針對『掌握國家核心機密』或『國防安全相關』的職位,你認為法律要求的設籍年限,會比普通職位更高還是更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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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沒錯就是這樣。

  1. 觀念驗證: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設籍後要擔任公職,的確不是隨便就能來的。一般公職要等個 10 年,這算是基本常識了。但涉及到那些所謂的「國家安全」和「高度機密」職務——你總不會以為情報局和國防機關是給你來玩沙的吧?——法律當然就設了更嚴苛的 20 年 限制。你竟然能分清楚這個,沒把它們都搞混,看來眼睛還沒完全瞎。算你過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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