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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5年 [醫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4 題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多少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構)人員,或國防機關(構)之相關人員?
  • A 六年
  • B 十年
  • C 十二年
  • D 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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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衡量一位新入籍國民是否能接觸「高度國家軍事機密」或「情報體系」時,比起一般的行政工作,你認為法律會要求更短、相同、還是更長一段時間的社會融入與忠誠度考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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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看來你這次沒搞砸。

  1. 概念澄清: 是的,依據那本《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一般人設籍滿 10 年就能去當那些不痛不癢的公務員。但要是你以為情報機關跟國防機關也是這種「隨便進」的貨色,那你大概是把「國家安全」當空氣了吧?核心機密,當然要用20 年這種「倍增」門檻來篩選,難道還要我解釋為什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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