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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05年 [執行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7 題

下列關於民事法院處理案件適用法律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不告不理
  • B 無法律規定時可拒絕審判
  • C 適用自由心證
  • D 一事不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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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一位法官,當民眾帶著衝突來到你面前尋求公道,而你翻遍現有的法典卻發現找不到完全對應的條文時,從『法院是社會正義最後一道防線』的功能來看,你認為法官可以直接關上大門、讓當事人的紛爭永遠懸而未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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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來你腦子還算清楚。

  1. 基本常識驗證: 總算,你沒把民事訴訟這種基本到不行的原則搞錯。法院,在一個稱得上法治的國家,本來就有審判義務。連《民法》第 1 條這種翻開法典第一頁就會看到的條文都寫了,沒法律就找習慣,沒習慣就憑法理。所以,要是哪個法官敢說「法無明文」就推卸責任,那社會秩序早就亂套了,還需要你來讀什麼法律?這不是顯而易見的道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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