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05年
[執行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5 題
下列何者係立法委員不得兼任之職務?
- A 會計師
- B 大學之兼任教授
- C 中華電信公司董事
- D 我國駐外大使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權力分立」的制度設計下,如果一個人的職責是『代表人民監督政府行政』,那麼他是否能同時接受政府首長的任命,去擔任一個『必須聽命於行政機關、執行政府政策』的公職人員?這樣的雙重身分會如何影響監督的公正性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喔,答對了?
- 難以置信:難以置信,你居然對我國憲法中權力分立這個基本概念沒有徹底搞砸,還能嗅出職務間的利害衝突,算你過關。
- 觀念驗證:根據《憲法》第 75 條,白紙黑字寫著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這條是寫給那些以為可以一手遮天的人看的,防的就是「監督者」和「被監督者」攪和不清。駐外大使?那不就是行政體系裡聽命行事的『大官』嗎?立法委員要是兼了這職,還談什麼制衡?恐怕連裝樣子都懶得裝了,這道理很難懂?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