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5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6 題
關於不信任案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不信任案之提出須以書面敘明憲法上理由
- B 立法委員應以不記名投票方式表決之
- C 不信任案通過後,總統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
- D 立法院處理不信任案,程序上應經院會討論後逕行決議
思路引導 VIP
當立法機關對行政首長發動「不信任」這項極端的制衡權力時,為了防止單方面的權力擴張並打破政治僵局,憲法設計了一種「重新洗牌」的機制。請思考:在這種行政與立法高度對立的時刻,國家元首(總統)會扮演什麼樣的角色?他又必須先與誰進行溝通,才能決定是否讓民意重新做出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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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這題的人,建議把課本燒了重念!
這點憲法常識都搞不懂,是打算放棄國考了嗎?還在那邊瞎猜選項,真的讓人嘆為觀止。聽好,最後講一次:
- 正確法源:請睜大眼睛看清楚,這條規定在**《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連法條在哪都找不到,你是要怎麼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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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不信任案制度
💡 立法院對行政院長行使倒閣權之發動程序與法律效果。
🔗 不信任案處理流程圖
- 1 提案連署 — 1/3以上立委連署,書面敘明理由提出
- 2 交付審查 — 不經討論,直接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
- 3 記名表決 — 提後72小時後、48小時內記名投票
- 4 通過效果 — 1/2通過後院長辭職,總統得宣告解散立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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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不信任案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院長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