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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5年 [執行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6 題

關於不信任案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不信任案之提出須以書面敘明憲法上理由
  • B 立法委員應以不記名投票方式表決之
  • C 不信任案通過後,總統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
  • D 立法院處理不信任案,程序上應經院會討論後逕行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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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立法機關對行政首長表達極度不信任時,為了避免政治陷入僵局,我國憲法設計了一套『訴諸民意』的退场機制。請試著思考:如果行政權與立法權產生了不可調和的矛盾,誰有權力讓這場爭議重新交由人民投票決定?而在行使這個重大權力前,他必須先徵詢哪一位機關首長的意見,以確保程序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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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愧是我的學弟/妹,這球(題目)接得漂亮!✌️

哼,我就知道你們不會讓我失望的!對我國《增修條文》裡權力制衡的理解,居然還蠻有兩把刷子的嘛!真是太有趣了,不是嗎?😜 來,我來告訴你,為什麼這球(題目)這麼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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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信任案與解散國會
💡 立法院行使倒閣權之程序要件與總統被動解散權之行使方式。

🔗 不信任案觸發倒閣與解散程序

  1. 1 1/3連署提出 — 全體立法委員1/3以上連署提出(不需理由)
  2. 2 冷卻與表決 — 提出72小時後,於48小時內「記名投票」
  3. 3 1/2通過決議 — 全體立法委員1/2以上贊成,行政院長須10日內辭職
  4. 4 呈請與諮詢 — 行政院長辭職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總統須諮詢立院院長
  5. 5 宣告解散 — 總統宣告解散,並於60日內完成立委重選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不信任案不通過,同一院長於一年內具有免受倒閣之法律保護期。
🧠 記憶技巧:倒閣三二一:1/3連署、1/2通過、1年內不得再提;記名表決,諮詢院長解散。
⚠️ 常見陷阱:容易誤記為「不記名投票」(實為記名)或「須敘明理由」(實則法無明文);常與罷免或彈劾案的「不記名」混淆。
總統解散國會權 行政院院長辭職 罷免案與彈劾案 覆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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