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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6 題

關於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之不信任案與解散立法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 B 不信任案若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者,行政院院長應於10日內提出辭職
  • C 立法院通過不信任案後,行政院院長得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 D 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仍得再次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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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立法院可以無限制地、頻繁地對行政院院長發動不信任投票,即便投票結果顯示多數委員仍支持政府,少數反對者也能立即重新發動投票,這對國家的行政效率與政權穩定會造成什麼衝擊?法律設計上應該如何兼顧「監督功能」與「政局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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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精確辨識出不信任案的時效限制,顯示你對《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的程序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這在公職考試中是區分程度的關鍵。

  1. 觀念驗證:為了避免立法權惡意干預行政運作,造成政局頻繁動盪,憲法規定了「冷卻期」。當不信任案未獲通過時,對於同一位行政院院長,一年內不得對其再次提出不信任案。因此選項 (D) 稱「仍得再次提出」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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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信任案與解散國會
💡 規範立法院對行政院長之不信任投票程序及失敗後的冷卻期。

🔗 不信任案法律程序鏈

  1. 1 1/3 連署發動 — 全體立委1/3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長提不信任案
  2. 2 記名投票 — 提出72小時後,於48小時內記名投票
  3. 3 1/2 贊成通過 — 全體立委1/2以上贊成,院長10日內辭職
  4. 4 呈請解散國會 — 院長辭職時得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
🧠 記憶技巧:三一連署、二一通過、十日辭職、一年冷卻
⚠️ 常見陷阱:題目常誤導不信任案失敗後可「隨即」再次提出,實則法律設有一年的冷卻期限制。
總統解散權限制 覆議案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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