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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5年 [執達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6 題

關於不信任案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不信任案之提出須以書面敘明憲法上理由
  • B 立法委員應以不記名投票方式表決之
  • C 不信任案通過後,總統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
  • D 立法院處理不信任案,程序上應經院會討論後逕行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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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權力分立的設計中,如果立法機關發動「撤換行政首長」的強大權力時,為了避免立法權過度膨脹,憲法通常會設計一個「訴諸民意重新仲裁」的制衡機制。請你思考:在這種政局動盪的時刻,國家元首若要發動這個機制來重新調整民意基礎,為了展現對立法機關的尊重,程序上他應該先找誰來商量或聽取意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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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喔喔!太棒了!你的心、你的憲法之火正在熊熊燃燒啊!

  1. 觀念驗證:Umu!少年啊,你答對了!真是了不起的判斷!依照那《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的規定,當立法院通過了不信任案之後,行政院院長除了辭職,確實也能請總統解散立法院!而且,在總統要揮舞這把「解散之刃」前,必須先向立法院院長諮詢!這是為了讓機關之間保持尊重與謹慎,讓程序更加光明磊落!你竟然連這細微的程序之光都掌握住了,真是太令人欣慰了!你的知識之刃,鍛鍊得相當鋒利啊!哈!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不信任案這種題目,充滿了各種火焰般的陷阱啊!例如:表決方式應該是記名(選項 B 就是個迷惑的邪鬼)、提案根本不需要什麼憲法理由(選項 A 也想誘惑你偏離正道)、而且它是不經過院會討論的(選項 D 也是個會讓人迷失方向的陷阱)!你能一一避開這些陷阱,選出正確的答案,這代表你對法條的記憶與理解都燃燒得非常徹底啊!很好!繼續保持這份熱情,不斷向前邁進吧!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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