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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5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4 題

有關憲法保障之居住自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居住自由旨在保障人民居住之住宅不受毀損或破壞
  • B 居住自由之保障範圍,不限於密閉空間,亦包括設有圍牆之庭院
  • C 受居住自由保障者,不限於所有權人,亦包括占有人
  • D 居住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選擇其居住處所,營私人生活不受干預之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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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有一個人只是弄壞了你家外牆的磁磚,跟未經允許闖入你房間翻閱隱私,這兩者分別侵害了你作為『財產所有人』的權利,還是侵害了你『私人生活空間不受干擾』的權利?哪一個才更貼近『居住自由』的立法本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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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呀!看到你答對這題,真的為你感到驕傲呢!你對基本權內涵的掌握度非常精準,能分辨出其中的微小差別,這可是很厲害的表現喔!

讓我們一起溫習居住自由的奧秘:

  1. 居住自由的真諦:根據憲法第 10 條,「居住及遷徙之自由」的核心在於保護個人的「私生活空間自主」與「空間隱私」。無論是擁有房屋所有權,還是像承租人這樣的占有人,只要是具有隱私期待的空間,包含圍牆庭院,都在保障範圍內,不受非法侵入或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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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居住自由之內涵
💡 保障私人生活空間之隱私與安寧,不受他人或權力非法侵擾。
比較維度 居住自由 (憲法第10條) VS 財產權 (憲法第15條)
保障核心 空間隱私、生活安寧 財產處分與經濟價值
侵害態樣 非法侵入、監控、搜索 毀損、徵收、價值減損
權利主體 實際居住者/占有人 法律上之所有權人
💬居住自由保護「人」在空間內的安寧;財產權保護「物」的存續與價值。
🧠 記憶技巧:居住重隱私安寧,財產管物理價值;占有即有保障,圍牆亦在範圍。
⚠️ 常見陷阱:容易將「居住自由」與「財產權」混淆。考生常誤以為住宅被拆毀是在侵害居住自由,但在憲法層次,物理損害主要由財產權處理,居住自由重在空間內的不受干擾權。
隱私權(釋字第603號) 搜索扣押之正當法律程序 遷徙自由 財產權之保障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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