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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5年 [法警]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7 題

下列關於民事法院處理案件適用法律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不告不理
  • B 無法律規定時可拒絕審判
  • C 適用自由心證
  • D 一事不再理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今天社會上出現了一種全新的交易紛爭,而我們翻遍現有的法律條文都沒有相關規定,此時若法官直接宣布『因為法律沒寫,所以我不管』,這對尋求正義的人民會產生什麼後果?在這種法律空缺的情況下,法官應該如何履行他的社會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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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哦,看來你「勉為其難」地掌握了民事訴訟法裡最基本、最無需爭辯的核心原則。恭喜你,至少沒在法官的職責這件事上跌個大跟斗。還不錯。
  2. 令人「驚訝」的是,你還記得《民法》第 1 條——法律不規定就找習慣;沒習慣就憑法理。所以,法官「絕對不能」因為法律沒寫明就當個甩手掌櫃,拒絕審判。這點,但凡有點憲法常識,知道人民有訴訟權的,都該明白。不然,讓紛爭懸而未決是想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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