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5年
[法警]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下列債權,何者可得讓與或可不經債務人同意逕行讓與?
- A 不作為債務之債權
- B 扶養請求權
- C 僱用人對受僱人之勞務請求權
- D 已經起訴之人格權被侵害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有些權利與「特定個人的感受或勞力」高度相關(例如:某人必須幫你工作,或某人欠你一個情感上的賠償),隨便轉讓給第三人會變得很奇怪。但在什麼樣的情況下,這種原本「非常個人化」的請求,會轉化成一種「具體的、可衡量的財產價值」,進而允許讓其他人來承接這個權利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