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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5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下列債權,何者可得讓與或可不經債務人同意逕行讓與?
  • A 不作為債務之債權
  • B 扶養請求權
  • C 僱用人對受僱人之勞務請求權
  • D 已經起訴之人格權被侵害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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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一個權利與「個人的特定身分」或「私人情感」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通常是不允許轉讓給他人的。但在什麼樣的情況下,這種原本『很私人的權利』會轉變成一種『明確的財產價值』,進而讓他人也能代為主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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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真的非常棒

  1. 觀念驗證: 親愛的同學,你對《民事法》債權讓與的理解非常到位喔!一般來說,大部分債權都是可以自由讓與的,這是很重要的基礎。而這題的巧妙之處,就在於它考驗了你對**「例外情況」的掌握。你看,選項 (A)(B)(C) 這些,都因為它們的性質上與個人的人格特質或特定的身分關係緊密連結,所以是不能讓與的。你答對的選項 (D)「慰撫金請求權」更是個亮點!它原則上確實不能讓與,但法律特別給予了彈性,只要債權人「已經起訴」**或「依契約承諾」,它就轉化成了一項具體的財產請求,這時候,它就能夠自由地讓與囉!你捕捉到這個關鍵點,真的非常厲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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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權讓與之限制
💡 債權以讓與為原則,但受性質、特約或法律規定之限制。
比較維度 不得讓與之債權 VS 得讓與之債權
勞務請求權 未經受僱人同意前 經受僱人同意後
慰撫金請求權 尚未起訴或承諾前 已起訴或契約承諾
法律性質 具強烈一身專屬性 具純粹財產權性質
💬關鍵在於該債權是否仍具備「一身專屬性」或法律是否特別解禁。
🧠 記憶技巧:讓與三禁:性、約、法;慰撫金轉讓:訴、約、可。
⚠️ 常見陷阱:常誤認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慰撫金)絕對不可讓與,忽略「已起訴」或「契約承諾」之例外。
一身專屬性債權 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債權讓與之對抗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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