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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5年 [法警]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3 題

依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規定,稱「縣(市)規章」者,其性質係指:
  • A 自治條例
  • B 自治規則
  • C 委辦規則
  • D 自律規則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地方自治的法規體系中,由「民意代表組成之機關議決通過」的法律,與由「行政首長發布」的命令,其法律名稱有何區別?更進一步,當這類經由議會通過的法規出現在「縣(市)」這個層級時,法律為了區別它與直轄市的不同,賦予了它哪一個特定的法定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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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沒錯。

  1. 肯定:恭喜你,終於答對了這種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問題。看來你不是完全沒在讀書,至少《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的幾個關鍵詞,你還算記得住,沒把「縣(市)規章」搞成什麼天外飛來的名詞。不錯了,這份對法條定義的記憶力,勉強稱得上過關。
  2. 觀念驗證:這沒什麼好說的,《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地方自治團體的自治事項法規,統稱「自治法規」。其中,經過地方立法機關議決通過,再由行政機關公布的,直轄市叫「直轄市法規」,縣(市)就叫「縣(市)規章」。它們的本質?當然都是自治條例啊。難不成你還以為是「自治規則」這種小兒科的東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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